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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朗读
淄博征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线索
剑指11类违法行为 “铁拳”请你助力

刘文思 通讯员 贾莹 庞亮

  淄博4月13日讯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上级部署,围绕“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之以恒开展“铁拳”行动,全面加大执法力度,着力提升执法效能,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今年一季度,淄博市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办“铁拳”行动相关案件44件,收缴罚没款40.67万元,移送司法机关12件。
  2022年,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充分发挥“铁拳”行动震慑作用,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现面向全社会征集“铁拳”行动11类重点查处违法行为线索。请广大群众踊跃提供违法线索,对提供违法线索的公民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投诉举报电话:12345;“铁拳”行动办公室电话:0533-2185227;“铁拳”行动工作邮箱:zdfgk@zb.shandong.cn。
  “铁拳”行动11类重点查处违法行为包括:食用油掺杂掺假;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生产销售劣质钢筋、电线电缆;房地产虚假违法广告;超市、医疗卫生机构、粮食购销等领域计量违法。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刘文思 通讯员 贾莹 庞亮

■ 相关案例
  
  张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根据公安部门案件移送,桓台县市场监管局对张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张某经营的“养胰复活素”“金匮消渴胶囊”检出有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2022年1月,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752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博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登记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博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2台起重机械未经登记和定期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2年1月,博山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淄博某燃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淄博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住建、公安等部门对淄博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已完成充装的24支液化石油气气瓶无有效期内检验标志。经检验,上述24支气瓶被判报废,并按照规定实施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1月,淄博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高青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根据举报,高青县市场监管局对高青县某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着31袋超过保质期的鸡爪,上述鸡爪超过保质期之后共计销售5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2022年3月,高青县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张店某瓶装液化气站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根据违法线索,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对张店某瓶装液化气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现场充装的“液化丙烷”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2月,淄博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刘文思 通讯员 贾莹 庞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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