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法院在办理山东某建工公司与淄博某混凝土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该混凝土公司的保全申请,于2022年1月27日冻结该建工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开立的某银行账号。该建工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某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建工公司名下涉案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请求解除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高青县法院经审查查明,冻结的上述账户系该建工公司专门用于发放某幼儿园及地下车库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该案不是因为支付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纠纷,故该账号不应该被冻结或者划拨。 高青县人民法院遂于2022年4月7日及时裁定解除对异议人山东某建工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 在执行案件中审慎核查被冻结账户是否属于农民工工资账户。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冻结或者划拨。冻结农民工工资账户的应及时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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