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8日,张某某等10人在山东某园林公司的某绿化项目中工作。工作完成后,该公司未结清张某某等10人的劳务费。张某某等10人因此诉至桓台县人民法院,由调解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后桓台县人民法院对上述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确定由王某某支付张某某等10人的劳务费共计135667元。后王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张某某等10人向桓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履行40000元后未再继续履行义务。执行人员依法对王某某的财产进行查控,但未查找到可直接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桓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将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执行人员反复通过电话、短信方式与其进行沟通,讲清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王某某倍感信用惩戒压力,最终主动与执行人员联系,同意给付剩余钱款用于支付劳务费,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为追索劳务报酬的涉民生案件。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依法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加大对被执行人法律上及道德上的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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