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通知,明确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自3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自行车用户收取充电费用,具体标准由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 在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合表用户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 在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的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非电网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的结算价格执行接网电压等级对应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居民住宅小区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自愿申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时段划分、电价标准参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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