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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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确权、房产证……这些问题都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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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6
朗读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孙长顺接话问题办理情况公布
宅基地确权、房产证……这些问题都有回复

赵志斌 刘文思

  淄博2月15日讯 15日,淄博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发布《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接话问题办理情况》,就2月8日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孙长顺上线12345政务服务热线的问题给出了回复。
  1.沂源县市民反映:其为沂源县张家坡镇西王庄村村民,2001年购买村内宅基地至今无法确权,要求尽快办理确权。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经查,诉求人在村庄内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已确权登记,其反映的“宅基地”为第二处,诉求人想把此处宅基地登记在其儿子名下。经核实,此处“宅基地”上的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可用于储物,不适合用于居住,根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等规定,此处“宅基地”不符合规定条件,无法进行确权登记。
  2.淄川区市民反映:其位于淄川经济开发区西山社区村南的口粮地被村民占用,违规建设厂房并出租,多次向淄川区自然资源局反映并告知厂房是违建,至今厂房仍继续使用,要求尽快查处违法占地并归还其口粮地。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经查,淄川经济开发区西山社区居民刘某2012年5月违法占用西山社区集体土地750平方米建设车间仓库,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该地块在2011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地类为建设用地(21平方米)和林地(729平方米),并非诉求人口粮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淄川区自然资源局于6月30日作出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于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以及林地处以罚款。刘某足额缴纳了罚款人民币18645元,淄川区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9月1日将没收的建筑物移交给淄川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处置。
  3.临淄区市民反映:淄江花园建设时占用齐陵街道柳店村基本农田256亩,临淄区自然资源局提供了建设批文,其对建设批文有异议,通过山东省行政复议中心进行了复议,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复议决定书,写明批文不涉及柳店村,非法占地行为由临淄区自然资源局进行查处,但临淄区自然资源局不进行查处且告知不受理,要求查处。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经查,淄江花园占用齐陵街道柳店村集体土地240.912亩,均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2015年诉求人向省政府申请撤销鲁政土字〔2006〕241号、鲁政土字〔2007〕1143号、鲁政土字〔2011〕139号、鲁政土字〔2011〕1479号、鲁政土字〔2012〕327号等5个批文。2015年5月7日,省政府认为,申请人与鲁政土字〔2006〕241号、鲁政土字〔2007〕1143号、鲁政土字〔2011〕139号等3个文件批复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2015年5月29日,省政府对撤销鲁政土字〔2011〕1479号、鲁政土字〔2012〕327号等2个批文的请求不予支持。
  4.沂源县市民反映:其有沂源县南麻街道高堂峪村村口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该处标明为基本农田,现被高堂峪村违法占地建设了公园,前期向沂源县自然资源局举报但未制止,认为沂源县自然资源局不作为,要求将该处恢复为基本农田。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经查,该宗地权属为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高堂峪村集体土地,地类为耕地(1388平方米)和园地(1886平方米),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对高堂峪村村委会占地建设公园一案,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2021年12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沂源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沂源县法院于2022年4月28日依法作出(2022)鲁0323行审30号行政裁定书,限高堂峪村村委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公园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执行,由南麻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协助配合实施;于2022年7月25日依法作出(2022)鲁0323行审49号行政裁定书,对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该案行政处罚中关于罚款的处罚准予强制执行,目前以上两项均未执行。
  5.张店区市民反映:2008年张店洪沟东门南街55号房屋进行拆迁改造,2010年安置到洪沟社区,拆迁指挥部向自然资源局提交信息时将其身份证号码填错,不动产中心要求其提交证明材料才能修改信息,但安置协议书只有楼号及姓名,未记录身份证号码,要求协调尽快更改不动产登记的身份证号码。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经查,诉求人所涉房屋为张店区杏园东路87号25号楼住户,房产证号为01-xxxxx37,土地使用证号为淄国用(2013)第Axxx72号。该房产于2012年办理备案商品房转移登记,由淄博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转移登记至1972年孟某(身份证号后4位0632)名下,办理转移登记时所提交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的买受人皆为1972年孟某(身份证号后4位0632),除姓名外,其他信息均与诉求人1975年孟某不符(身份证号后4位为0614)。建议诉求人联系村委会或开发公司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原提供材料错误,再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变更登记。
  6.张店区市民反映:瑞景苑19号楼一直未办理房产证。创业地产要求每户无论面积大小统一交3.5万元才能办产权证,要求协调创业地产按面积收取办证费用。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经查,该事项为土地使用权历史遗留问题,诉求人所在的19号楼共5层4个单元一梯两户(55和68平方米)两种户型,总共40户。该楼为单位集资建设,建房时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该土地由创业房产整体拿地(包含19号楼),并整体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现19号楼业主有办理不动产证需求,经张店区政府积极协调,根据《就妥善解决瑞景苑小区19号楼(原大张教师宿舍楼)土地使用权历史遗留问题会议纪要》,业主需按照3.5万元/户向创业房产公司缴纳土地款,若不同意该方案,将按照该宗土地现在市场评估价格及创业房产公司资金成本重新核算土地款。科苑街道办事处前期已公示,公示期间所有业主均无异议。目前已有部分业主完成办证工作。若重新按面积测算,根据现有市场评估价格,该处房屋土地款将远高于3.5万元/户。
  7.淄川区市民咨询:其为淄川区寨里镇西井村村民,前期因未分户未集中办理不动产登记,现咨询未分户的如何办理确权登记。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经查,该住宅四至界限清楚,实为一宗宅基地,不具备宗地分户条件。已告知诉求人,本宗地继续遵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按照“户主”为第一权利人进行确权登记,在诉求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开展本宗地确权登记工作。
  8.经开区市民反映:其为经开区沣水镇张炳村村民,现整村搬迁认定其老宅240㎡,认为不合理,咨询如何测量宅基地,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如何办理。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经核实,该处宅基地批准面积为240㎡,宅基地测量需参照批准的面积和座落(四至)勘测定界。如需办理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可由房屋登记申请人向所在区县不动产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予以办理。
  9.张店区市民反映:其为金科·集美郡业主,购房规划图显示4号楼1单元1楼阳台外空地为绿化用地,交房时该处修建为活动场所,要求核实具体规划并恢复为绿地。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经查,诉求人反映的4号楼1单元1楼南侧,规划审批图中为绿地和回车场地。经现场勘查,现状为绿地和回车场地,但绿地形式与审批总平面图不一致。下一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将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于4月1日前按审批总平面图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将移交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赵志斌 刘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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