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共七章五十二条,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 修订草案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 不良行为的基本特点是未成年人自我危害,尚未开始危害他人和社会,但如果不予干预会日益严重的行为。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规定中明显已经构成治安违法的行为移入严重不良行为,增加实践中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发生的其他不良行为。 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分别是: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特定期限内定期报告思想状况和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与特定人员交往或者出入特定场所;责令接受心理辅导、矫治或者其他治疗;责令接受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观护帮教;责令遵守其他促进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要求。 重新犯罪的预防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诉讼中的预防工作;刑罚执行中的预防工作;刑罚执行完毕后的预防工作。 修订草案同时规定,社区矫正、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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