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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朗读

本月起289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王丽 通讯员 牟晓慧

  4月1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对药店进行监督检查。 资料照片

  3月5日,桓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企业生产的一次性隔离衣进行监督检查。 资料照片

  淄博市司法局公布市级“不罚清单”和“减罚清单”
本月起289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淄博9月2日讯 为进一步优化淄博市法治营商环境,让企业真正感受到淄博“有温度的执法”,日前,淄博市司法局公布市级“不罚清单”和“减罚清单”。“不罚清单”和“减罚清单”在法律框架下进一步细化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涉及发改委、人社、医保、市场监管、住建、城管等淄博市级17个行政执法机关的289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和21项减轻行政处罚事项。该清单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让轻微违法行为“不罚”
有据可依

  5月28日,山东省司法厅下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从6月1日起实施,淄博市司法局要求市和区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全部认领实施。为进一步优化淄博市法治营商环境,建立健全“不罚清单”告知承诺制度,淄博市司法局于6月11日制发了《关于开展市级“不罚清单”梳理以及实施不罚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要求市级执法部门对淄博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涉及的不罚事项和减罚事项依法进行梳理,并可以对省级公布的“不罚清单”和“减罚清单”予以补充。经梳理确认,淄博市级17个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梳理“不罚清单”289项,“减罚清单”21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实施不罚清单的同时,应按照淄博市司法局统一制定的《责令改正(限期)通知书》和《改正(限期)承诺书》,对不罚事项执法检查实施告知承诺。
  淄博这份“不罚清单”“减罚清单”可谓“对症下药”,极富“淄博特色”。记者梳理清单发现,发展改革领域不罚清单4项;工业和信息化系统不罚清单2项;财政系统不罚清单3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罚清单10项、减罚清单10项;自然资源局不罚清单21项;生态环境系统不罚清单15项、减罚清单1项;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不罚清单141项;水利系统不罚清单9项、减罚清单2项;农业农村系统不罚清单15项;审计系统不罚清单1项;市场监管系统不罚清单41项;体育系统不罚清单4项;统计系统不罚清单2项;医疗保障局不罚清单6项、减罚清单2项;黄河河务局减罚清单4项、不罚清单1项;气象管理领域不罚清单7项;城市管理执法系统不罚清单10项、减罚清单9项。

不罚内容涉及淄博市级17个
行政执法机关

  不罚内容,涉及淄博市级17个行政执法机关289项轻微违法事项。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罚清单中,记者看到,原来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不罚清单”实施后,类似轻微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的,将做不予处罚处理。
  记者注意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项“不罚清单”,列明了10项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的,将做不予处罚处理。10项违法行为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企业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未按规定将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
  值得注意的是,淄博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不罚清单项目最多,共有141项,涉及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筑装饰装修、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资产评估、民用建筑节能等多个方面内容。比如,原来对于违反《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有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建成商品房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罚清单”实施后,类似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的,将做不予处罚处理。再比如,此前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罚清单”实施后,类似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承诺改正的将做不予处罚处理。
  在市场监管系统不罚清单中,记者注意到,此前,《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不罚清单”实施后,经营者明码标价内容不完善,但能够标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不引起消费者误解,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此前,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罚清单”实施后,首次发现且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无需许可的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或者调查过程中已提交申请材料并通过审核的,将不予处罚。
  在生态环境系统“不罚清单”中,记者注意到,此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罚清单”实施后,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将做不予处罚处理。

变“一罚了之”为“温度执法”

  法治社会,规则林立,稍有不慎,即可能违反规则。特别是部分中小企业,设立时间不长,合规意识与能力不强,初次违法很多是无心之失。如果一概予以行政处罚,难免会对企业未来经营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并可能让企业就此一蹶不振。另外,时下新业态层出不穷,法律经常落后于现实需求,“一刀切”难免削足适履。
  在此情形下,淄博市司法局公布市级“不罚清单”和“减罚清单”,多给企业一次机会,对认定为主观上属于无心之失,客观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又符合“不罚清单”和“减罚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减罚,使中小企业受益。即使免于处罚,所有的不处罚决定都是在已经立案的前提下作出的,并出具不罚通知书,相关市场主体仍会在监管部门内部留档,作为日后监管执法的依据。
  清单列出不予处罚的289项轻微违法情形和21项减轻行政处罚事项,为执法人员秉公执法提供了依据,不再“一罚了之”。除责令改正外,执法人员还要开展教育工作,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使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增强奉法守规意识,避免“积小错酿大祸”。
  “我们列明的这些不罚和减罚事项,大致可以认定为主观上属于无心之失,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需要说明的是,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仍将依法处罚‘不罚清单’和‘减罚清单’公布后,对提升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为企业减负将起到积极作用。下一步,淄博市司法局将进一步规范执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为淄博凤凰涅槃、加速崛起贡献更多法治力量。”淄博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王丽 通讯员 牟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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