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教育部出台并实施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作为教育惩戒的根本大法,《规则》既是对教师与教育部门的授权,支持教师依照相关措施对违规违纪的学生施以惩戒,同时又是限制,不允许采取规定之外的措施,以此把任意惩戒的行为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 吴元中 1月12日,一段题为《武汉北湖小学多名学生排队到讲台前被老师竹板打手》的视频引发网友关注。视频显示,一名中年女教师拿着竹板,让学生伸出手进行抽打。这个打几下后再打下一个,没人前来时就喊“下一个”。轮到一名男生时,现场的拍摄者示意老师“打重一点”。 前不久教育部出台并实施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怎么还有教师置《规则》于不顾,想对学生怎么惩戒就怎么惩戒呢?作为教育惩戒的根本大法,《规则》既是对教师与教育部门的授权,支持教师依照相关措施对违规违纪的学生施以惩戒,同时又是限制,不允许采取规定之外的措施,以此把任意惩戒的行为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规则》只是规定,根据违规违纪学生情节轻重和所在年级,可给予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做公益服务、教室内站立、由学校德育工作人员训导、停课停学乃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等惩戒措施或处分。如此细致清楚的惩戒范围,为什么还有教师采用规定以外的惩戒方式呢? 对学生身体的击打、抽打等行为属于殴打,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不被《规则》容许的行为。既然《规则》规定,对不同违规违纪行为可以相应采取批评、罚站等措施予以教育、惩戒,这就意味着教师不能由着个人的情绪和性子,在规定之外采取措施,任意惩戒学生。不仅《规则》第十二条明确禁止的行为不被允许,没有列出的行为也不被允许。 “法无授权不可为”,惩戒涉及学生的感受、尊严、权益以及家长能否理解与支持的问题,所以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实施,不能越雷池半步。“法不禁止即自由”,教育惩戒权实质上也是一种公权力,它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有着本质区别,而与行政权等其他公权力一样,也是需要受到一定限制的。 不仅在公权力的行使过程中,还包括在其他工作关系中,都需要依靠制度的约束,避免个人任性的行为。这是因为,虽然行使职权的是个人,但个人行使的职权却涉及集体利益,如果不能有效管制和约束,就可能导致个人作出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对他人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权力滥用与不负责任的行为,就会有相应的惩罚。教师违反规定对学生不当惩戒,理应受到相应处罚。《规则》第十五条在支持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按规定对违规违纪学生予以惩戒的同时,也规定了对违规惩戒行为予以批评、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1月13日,江汉区教育局通报称,因临近期末考试学生上课疯闹,班主任夏某对近10名学生进行了惩戒,已责成北湖小学对涉事老师停课反省处理,并向学生和家长致歉。通过此次事件,所有教师和教育部门都应以此为戒,认真学习《规则》内容,对自身存在的不当行为及时纠偏,严格按照《规则》对学生惩戒,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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