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315 放心消费在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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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建立消费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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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朗读
化解突出矛盾 畅通维权渠道
淄博建立消费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

高钊 通讯员 王琦

  淄博3月15日讯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淄博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织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现场签订了《关于建立消费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协议书》。
  会上,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兴军副院长介绍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淄博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建立消费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相关情况。
  徐兴军表示,从近三年淄博两级法院受理案件分析可知,全市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数量呈平缓增长趋势,淄博整体的消费环境持续向好。案件纠纷主要集中在买卖交易、教育培训等行业;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数量明显上升,涉诉产品种类较多,服务消费类纠纷也出现增长,反映出人民群众消费方式和消费模式的巨大变革。
  为妥善化解消费领域的突出矛盾,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助力淄博市“强富美优”城市愿景,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协商,就建立消费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达成一致,并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消费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
  意见坚持自愿、合法、便民、公正的基本原则,立足社会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以第三方化解、调解为基础与核心,建立市区(县)两级人民法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例会协商、限时化解、信息共享、应急联动等七项工作机制。
  建立例会协商机制。全市两级法院与市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建立工作联络日常机制;
  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推荐其工作人员担任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邀请,委派法官予以法律指导;
  建立纠纷化解时限机制。经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虽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就相关事实没有争议的,形成笔录,同时告知当事人该部分事实将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建立工作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应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适时进行信息共享,确保双方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建立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对易激化矛盾纠纷或重大疑难、突发性消费纠纷,同级人民法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时相互通告,可以相互派出专门人员进行协调处理;
  建立法律保护联动宣传机制。人民法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庭审开放日、送法进社区、行业座谈等多种形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淄博市中级法院、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淄博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联合打造消费纠纷诉调工作品牌,聚焦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促进淄博消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高钊 通讯员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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