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淄博市暨张店区房地产行业市场营销行为提醒告诫会上,张店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党组成员夏燕就房地产企业经营秩序发布提醒告诫。 企业需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和标准。相关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售楼部醒目公示项目基本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证照,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件以及项目预售房源、预售销控表、商品房屋备案价格等。 销售模型必须依据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按比例制作,展示内容必须符合楼盘的实际情况。设立商品房销售人员公示台,公示销售人员姓名、职务,销售人员做到挂牌服务,落实“一人一卡一号”制度。 设立特别提示栏,公示购房提示,所售商品房享受特殊政策或者政策、权利受限制情况,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企业需规范代理销售行为。保证不委托不具备相关资质、未在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预(销)售商品房;涉及中介(代理)机构的,在销售场地醒目位置公布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提醒告诫企业进一步规范合同签订行为。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平等合法,采用统一标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约,不使用诱导、强迫等不正当手段促成签约,充分尊重购房者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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